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知识详解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不同专业、不同工种的进行承保,投保人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是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人保财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解决您的后顾之忧,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一、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投保人
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三、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下列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三)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请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含)。
-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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