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助力企业平稳发展
人保财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有效弥补工伤保险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充分规避员工发生工伤、意外时,企业面临的经济赔付风险,减少用工纠纷。更好的转移用工风险,同时提升员工归属感,是“风险防控”与“人才留存”的双重保障。
一、风险时时都有、风险无处不在。
· 交通意外:上下班路上、自驾出行风险
· 居家意外:滑倒摔伤、烫伤、割伤
· 运动意外:运动损伤、户外活动风险
· 旅行意外:出差旅游中的突发状况
· 工作意外:通勤途中、工作期间意外
二、我们的意外险,为您提供全面守护
· 保障全面: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住院津贴
· 高额赔付:意外身故最高100万,医疗最高10万
· 低免赔额:意外医疗最高90%报销,社保内均可
· 快速理赔:线上提交材料,最快24小时到账
· 灵活便捷:在线投保,无需体检,智能核保
三、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下列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意外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理赔案例
王先生,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腿部,造成粉碎性骨折,投保意外险保额死亡伤残8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8万元。此次事故医药费用话费65500元,其中医保内用药55000元,按保险约定扣除1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医疗费用理赔49410元。此次事故可评定10级伤残,按合同约定10级伤残对应10%比例赔付,获得8万元赔款。
投保人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助力您的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如您有其他保险相关问题,详情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电话:0311-880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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